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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颖颖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贾洪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颖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贾颖颖,女,赤峰市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贾颖颖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贾洪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贾洪彬,男,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理人:贾维华,男,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贾颖颖述称被申请人与我为祖孙关系,由于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意志不清,不能独立表达意思,现已没有自理能力。故请求确认贾洪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祖孙关系。被申请人贾洪彬经赤峰市第二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失语。现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洪彬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贾洪彬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贾洪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