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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蒋科申请执行德阳市区德创电器经营部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科,德阳市区德创电器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蒋科。被执行人德阳市区德创电器经营部。经营者史永会。蒋科与德阳市区德创电器经营部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德劳人仲裁字(2014)13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科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565.30元及应补缴的社会保险。执行中,权利人至2015年1月尚未受偿24565.30元及应补缴的社会保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裁字(2014)13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