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爽与周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爽,周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张爽,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丽冉,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才,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张爽与被告周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二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爽的委托代理人刘丽冉、被告周进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爽起诉称:原、被告2012年相识后,被告不断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进才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至2014年5月份结束同居关系。期间,因原告各种闹导致被告与妻子离婚。原告在与被告关系的阐述上进行了刻意隐瞒;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并提供了两份证据,对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居住地证明,被告根本不知道该居住地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更谈不上在此地址居住。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欠据确系被告所写,但并非自愿。被告当时所处的环境、人身安全、生命安全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原告带着多人先是殴打了被告然后胁迫被告写下欠据。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将资金或资金支付凭证交付或者转账给借款人时生效,被告没有借过这笔钱,更没收到过任何凭证;3.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事件的全部。从2014年5月初开始,被告因无法忍受原告的暴躁脾气、极端性格和自私自利的处理方法,第三次提出分手,而原告不同意分手,且以各种方法挽回。被告因之前受到的诸多伤害(交往期间与别的异性怀孕,骚扰父母,因提分手到家里进行破坏,砸的面目全非,派出所有记录),这一次下定决心要分手,没有回应原告的挽回,甚至为避免原告纠缠三天没敢回家。到此,原告在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搬离了被告租住的房子,结束了二人的同居生活。原告虽然搬走了,但时常以各种方式打扰被告,7月16日,原、被告约定见面好好谈谈,说清楚后就互不打扰。被告到达约定见面地点就被原告扇了两耳光,后来被告被原告带来的男人殴打,并胁迫写下这张欠条,说是“分手费”,这张欠据中所说的欠款5万元其实是原告索要的“分手费”,这就是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欠据的来源。综上,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周进才给张爽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张爽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欠款人:周进才。诉讼中,周进才称该欠条上的字确实是其所写,手印确系其本人所捺,但该欠条上载明的5万元是张爽向其索要的“分手费”。张爽对此不认可,并称该5万元就是周进才从其处所借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爽提交的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爽和周进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因此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应由张爽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为此,张爽提交了欠条原件来证明周进才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对此,周进才予以否认,主张该5万元为双方的“分手费”,但诉讼中,周进才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周进才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张爽与周进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7月16日的欠条上并未载明还款期限,张爽可以随时要求周进才返还所借款项。综上,张爽要求周进才返还所借5万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进才返还所借原告张爽款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周进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诉前保全费五百二十元,由被告周进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理员李二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