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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0

案件名称

雷良朋与张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良朋,张文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雷良朋,男。委托代理人:孙建良,系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良朋诉被告张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良朋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良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雷良朋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