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昌友与何其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友,何其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42号��告:王昌友,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何其云,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友诉被告何其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友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为832.5元,由原告王昌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