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磐民一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某甲、刘某某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606号原告:赵某甲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被告:赵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刘某某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某甲、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智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