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贾秀路与刘玉福、贾春旭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路,刘玉福,贾春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贾秀路。委托代理人黄大勇,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福。被告贾春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路与被告刘玉福、贾春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秀路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秀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元(原告贾秀路预交),由原告贾秀路负担。审 判 长 李淑琴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人民陪审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