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秀竹与杨兆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竹,杨兆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166号��告陈秀竹。被告杨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竹与被告杨兆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