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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秀竹与杨兆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竹,杨兆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166号��告陈秀竹。被告杨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竹与被告杨兆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