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王常保与毛敬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常保;毛敬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腾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王常保,男,1966年6月生,汉族,经商,住腾冲县。被告毛敬诗,男,1975年10月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常保诉被告毛敬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常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常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常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王常保交纳。审判员 赵增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