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沈阳福兴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永泰、冯雅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福兴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永泰,冯雅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24号原告沈阳福兴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蕾,系辽宁宸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永泰,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冯雅梅,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沈阳福兴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永泰、冯雅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福兴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