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9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32019-9.法定代表人:魏振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38213-2.法定代表人:陆荣鑫,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