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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志平与江苏利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平,江苏利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张志平。被告江苏利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法定代表人苏学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平与被告江苏利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利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