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德昌与被执行人张艳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德昌,张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沈德昌,男,汉族,住甘南县甘南镇。被执行人张艳坤,男,汉族,住甘南县长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德昌与被执行人张艳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