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莱芜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与石海林、莱芜开源资产运营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海林,莱芜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莱芜开源资产运营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海林,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立群,莱芜高新鹏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鲁能开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莱城工业区汇河大道以南莱城大道以西。法定代表人:齐元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莱芜开源资产运营中心,住所地:莱城区胜利南路**号。负责人:王宝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海林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海林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海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海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海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蔺双祝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