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立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宝清县洪成砖业有限公司与宫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清县洪成砖业有限公司,宫本峰,李洪国,谢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立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清县洪成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振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本峰,男,38岁。原审被告李洪国,男,自然简历不详。原审被告谢宝玉,女,自然简历不详。上诉人宝清县洪成砖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宫本峰、李洪国、谢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宝清县洪成砖业有限公司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4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宝清县洪成砖业有限公司又以一审原告宫本峰撤回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一审原告宫本峰向虎林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故宝清县洪成砖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清县洪成砖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武建明审 判 员  侯广东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