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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黄超群与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群,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黄超群,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华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群诉被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超群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群撤回对被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超群负担。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