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韦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韦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阳盛艳,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李敬瑞,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