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XX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319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5102590-9。法定代表人吴倩颖,总经理。被告XX军,男,生于1966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宝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