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福周行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05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005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彩芳代理审判员 王中强代理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