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山诉被告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山,刘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441号原告刘青山,现住辽中县。被告刘波,现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山诉被告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绍楼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