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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山诉被告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山,刘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441号原告刘青山,现住辽中县。被告刘波,现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山诉被告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绍楼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