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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马纷龙与被执行人周建良、周仕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纷龙,周仕伦,周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马纷龙,男,1968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周仕伦,男,1986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周建良,男,1962年10月15日生。关于马纷龙与周建良、周仕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丘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周建良、周仕伦赔偿马纷龙各种经济损失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被执行人周建良、周仕伦负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周建良、周仕伦自愿定于2015年1月22日履行5,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5,000元、余款3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履行;2、案件受理费1,382元周建良、周仕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