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卫敏申请执行余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恢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盛金星,男。被执行人:江长青,男。申请执行人盛金星与被执行人江长青民间借贷纠纷、追偿代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07)泾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长青未履行义务,盛金星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江长青名下存款、车辆、房产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长青长期在外,地址不详,本院多次通知、敦促其履行义务未果,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07)泾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