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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香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振山,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19日被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15日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未年检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沿双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8公里+100米处,与前方在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顺行的何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何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的血液酒精浓度经检测为122mg/100ml,系醉酒驾车。为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证人何某甲的证言,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撞击痕迹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及何某乙的诊断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香河县人民医院酒精检验报告单,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路试检验记录单,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赔偿协议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赵某进行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请本院结合赵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酌处,未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未提出陈述及辩解意见,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未年检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沿香河县双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8公里+100米处,与前方在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顺行的何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何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的血液酒精浓度经检测为122mg/100ml,系醉酒驾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证人何某甲的证言,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撞击痕迹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及何某乙的诊断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香河县人民医院酒精检验报告单,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路试检验记录单等证据材料在卷可证。赵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事故发生后,何某甲报案。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12月19日到案。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被害人何某乙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80年6月6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赔偿协议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当庭出示的电话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卷可证。公诉人、赵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赵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赵某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林晓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