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申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让梅与合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让梅,合肥怡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申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李让梅被执行人:合肥怡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国,总经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4)2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怡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让梅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怡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