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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选荣与袁兴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选荣,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李惠才,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兴泽,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选荣因与被上诉人袁兴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选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选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选荣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选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