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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建斌与被告侯小芸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斌,侯小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53号原告任建斌,男被告侯小芸,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斌与被告侯小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建斌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