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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法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宋民才与胡守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民才,胡守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滑法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宋民才,男,1934年4月29日生。被执行人胡守功,男,1990年1月11日。本院在执行宋民才申请执行胡守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宋民才同意被执行人胡守功给付其19700元,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