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旺庭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旺庭,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10号原告:蒋旺庭,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个体工商户。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丙仁,该公司经理。原告蒋旺庭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转移或隐匿财产,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旺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平湖东路南侧千枫园14幢2单元502室钱元荣名下房产;二、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