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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唐一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一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林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凤鸣担任记录。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文出庭支持公诉。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唐某与林宏(在逃,另案处理)以33000元购买了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乡安福村7组李翠云、唐启鹏等9户33人共有的付家棚山场的杉树,并于几天后邀请了被告人唐一某、刘一某和陈某某一起合伙经营。2013年7月,刘一某在林业部门办理了采伐林木蓄积为3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前,4被告人和林宏商定将付家棚山场10公分以上的林木全部采伐。2013年8月,由刘一某出面雇请他人在付家棚山场采伐杉树785株,砍伐后,杉树被锯成杉原木以1050元/立方米的价格卖至武冈由被告人唐某、陈某某合伙开办的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告人刘一某等人在付家棚山场砍伐杉树共计蓄积104.41立方米,超采伐证砍伐蓄积72.41立方米。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唐某与林宏(另案处理)以33000元购买了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乡安福村7组李翠云、唐启鹏等9户33人共有的付家棚新造林(俗称付家棚山场)的杉树,后被告人唐一某、刘一某和陈某某入伙。2013年7月,由刘一某办理了4份林木采伐许可证(每份蓄积为8立方米),允许采伐林木蓄积为32立方米。采伐前,唐某、唐一某、刘一某商定将付家棚山场10公分以上的林木(山场里10公分以上林木的蓄积超过了32立方米)全部采伐,唐某将该决定告知了陈某某,陈某某表示同意。后将林木的采伐、运树下山、装车等以30080元的价格承包给熊宏荣,约定采伐10公分以上的林木。2013年8月,熊宏荣在付家棚山场采伐了785株杉树,共计蓄积104.41立方米,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砍伐蓄积72.41立方米。砍伐后,杉树被锯成杉原木以1050元/立方米的价格卖至由唐某、陈某某合伙在武冈开办的木材加工厂。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唐某、刘一某、陈某某分别缴纳了违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唐一某缴纳了违法所得7000元。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唐某、唐一某、刘一某主动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滥伐林木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滥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熊宏荣、唐谟杰、陈忠国、李翠云的证言;林权证书、提取笔录、林木采伐许可证;邵阳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的供述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超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计蓄积72.4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对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在共同犯罪中,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某、唐一某、刘一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根据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对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陈某某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另对唐某、唐一某、刘一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清),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二、被告人唐一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清),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三、被告人刘一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清),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四、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清),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凤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