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汕中法民四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余奕璇与林玉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奕璇,林玉珠,黄晖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民四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奕璇,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怀生,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珠,女,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吴剑波,广东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镇辉,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原审被告:黄晖强,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上诉人余奕璇因与被上诉人林玉珠、原审被告黄晖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奕璇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伟国、余怀生,被上诉人林玉珠的委托代理人吴剑波,原审被告黄晖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奕璇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铿审判员 江炯坤审判员 张佩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