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包头市广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丁生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头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包头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某,经理。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县。2014年12月18日5时许,驾驶人丁某某驾驶被申请人的晋B631**(晋BW2**挂)半挂货车由北向南驶入109国道左转弯时,与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申请人的蒙B759**(蒙B6A**挂)重型半挂货车(乘员于某某)相撞,造成乘员于某某受伤,蒙B759**(蒙B6A**挂)重型半挂货车车损,车上货物(煤)部分损失,道路路基、行道树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驾驶人丁某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晋B631**(晋BW2**挂)号半挂货车进行依法扣押。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晋B631**(晋BW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子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