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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443号原告任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