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逸群与邯郸市同人商贸有限公司、任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逸群,邯郸市同人商贸有限公司,任晓军,郭培华,李献国,贺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逸群。委托代理人王佩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金威写字楼2号楼2711、2713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任晓军。原审被告郭培华,系任晓军妻子。原审被告李献国(曾用名XX远)。原审被告贺俊华,河北亿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逸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逸群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逸群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逸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