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逸群与邯郸市同人商贸有限公司、任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逸群,邯郸市同人商贸有限公司,任晓军,郭培华,李献国,贺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逸群。委托代理人王佩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金威写字楼2号楼2711、2713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任晓军。原审被告郭培华,系任晓军妻子。原审被告李献国(曾用名XX远)。原审被告贺俊华,河北亿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逸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逸群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逸群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逸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