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洮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5号申请人王娟,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潘汝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临洮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黄彦江,该办公室主任。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洮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45373.15元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临洮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的存款45373.15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泽祥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