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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罗明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明光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49号罪犯罗明光,(以上情况为自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中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明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4日交付执行。罪犯罗明光曾于2011年10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罗明光减刑一年一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罗明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明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6.43分。罪犯罗明光户籍所在地的荔浦县马岭镇德安村民委员会、荔浦县司法局马岭镇司法所、马岭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罗明光的身份与广西荔浦县公安局马岭派出所登记的罗明光(身份证号码××)一致。本院认为,罪犯罗明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明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