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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长红审 判 员  秦 辉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