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长红审 判 员 秦 辉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