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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玲与王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王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刘玲,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村五组广场小区D区。法定代表人王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诉被告王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