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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静与陈小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陈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73-2号申请执行人赵静。被执行人陈小利,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陈光林(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赵静和被执行人陈小利所购买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名门雅居6幢1单元701号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陈小利给付陈宇涵抚养费和分割上述所查封房产,但被执行人陈小利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陈小利、赵静所购买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名门雅居6幢1单元7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