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杨新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洪平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新华;余洪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44号 申请人杨新华,男,1964年6月19日生,苗族,住插甸乡,农民。 被执行人余洪平,男,1967年11月25日,汉族,住狮山镇,农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杨新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洪平劳务合同一案,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履行了义务,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武执字第44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