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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审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蔡志群、邱彬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志群,邱彬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76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志群,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邱彬妮,女,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蔡志群、邱彬妮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9日以被申请执行人蔡志群、邱彬妮未达法定婚龄于2014年4月14日生育一女孩,属未婚生育,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狮人口征决(2014)第071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征收人蔡志群、邱彬妮征收社会抚养费35904元,被征收人蔡志群、邱彬妮应于2014年9月28日前向石狮市祥芝镇人民政府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4)第071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蔡志群、邱彬妮。被执行人蔡志群、邱彬妮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4)第071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法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蔡志群、邱彬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蔡志群、邱彬妮必须于2015年2月6日前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35904元及滞纳金交到本院(祥芝人民法庭)。三、被执行人蔡志群、邱彬妮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439元,由被执行人蔡志群、邱彬妮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