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娟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娟,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郭娟,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友堂。被执行人刘俊,男,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娟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栖龙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俊于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因该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龙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史本帅执 行 员 林志栋执 行 员 朱 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