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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赵峰为与被告陈国勤、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陈国勤,李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赵峰,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陈国勤,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李立,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赵峰为与被告陈国勤、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峰以诉讼后被告陈国勤死亡需另案对被告李立诉讼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峰对担保人李立的诉讼属于担保合同纠纷,应另案诉讼。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赵峰。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