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原告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