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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金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俊领、河南省博龙硅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金字第185号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法定代表人张金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兆峰,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李俊领,住原阳县。被告河南省博龙硅肥有限公司,住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闫修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俊领、河南省博龙硅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时日内向本院交纳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逊芝审 判 员  徐献国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孟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