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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民一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姜建中与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刘记云、姜玉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中,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刘记云,姜玉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0176号原告姜建中,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伟,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玉江,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刘记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树臣,石家庄市行唐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玉江,农民,行唐县米家庄村委会主任。原告姜建中与被告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被告刘记云、被告姜玉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瑞林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建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记云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玉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建中诉称,2013年7月初,被告米家庄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公开向村民发包村剧场建设工程,全部垫资承建,并约定先向村委会提供20000元的押金作为担保,中标者待地基建好后,退回押金,未中标者当场收回押金。被告还承诺2013年底付款,如年底不能付款,可延迟至2014年3月份,如果还不能给付,由刘记云、姜玉江每人垫付一半款给中标承包人。后通过竞标,原告以108900元中标,并进行了承建。2013年10月份村剧场工程完工,并经村验收,2014年农历2月19日村庙会利用该剧场唱了戏,但被告未付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米家庄村委会给付工程款108900元及利息,被告刘记云、姜玉江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未答辩。被告姜玉江未答辩。被告刘记云口头辩称,对原告姜建中承建村剧场工程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由村委会给付,刘记云没有承诺垫付一半工程款给原告,刘记云没有给付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在村西南从村民手中购得三亩多土地用于村剧场的工程建设。2013年7月初,在村干部姜平国、姜孟泽、姜玉飞、陈喜顺的主持下,以公开竞标的方式抬价承包村剧场戏楼工程。原告包工、包料,最后以108900元中标承包剧场戏楼。口头约定戏楼长16米,宽10米,顶部是彩钢瓦的单层建筑。地基要求从地面下挖到沙子上面,用水泥、石子、沙子、用12钢筋4根打三七深,从地面用砖、水泥、沙浆垒三七墙高1米(包括10公分地面)。主体用砖、水泥、沙浆垒三七墙,内外用水泥、沙浆压光,内面再用涂料粉刷。顶用彩钢盖顶,三角架下面用12槽钢板做成方管使用,其他可以用角铁。付款为2013年底付款,如果年底付不清可延迟到2014年3月份。原告所述承包的戏楼工程2013年10月份已经完工,且村里已验收,2014年农历2月19日村庙会利用剧场戏楼唱了戏。但被告村委会未按约定给付承包款,要求村委会给付工程款108900元及利息,被告刘记云、姜玉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审理时被告刘记云称对原告姜建中承建村剧场工程的事实没有异议,且村中已利用剧场戏楼唱了戏。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由村委会给付,刘记云没有承诺垫付一半工程款给原告,刘记云没有给付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米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姜玉江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审理时原告陈述延迟至2014年3月份,如果被告村委会还不能给付,由刘记云、姜玉江每人垫付一半款给中标承包人的情况,是原告听别的村干部说的,刘记云、姜玉江没有和自己说,也没有文字的担保字据。原告姜建中因催要工程款无果,诉至本院要求村委会付款,并要求被告刘记云、姜玉江负连带还款责任。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村干部姜平国、姜孟泽、姜玉飞、陈喜顺签名证明米家庄剧场公开招标情况的文字记录、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姜建中以公开抬价竞标的方式,以108900元中标承包村剧场的戏楼工程,并按村委会要求建设完毕,且村委会已验收利用该戏楼唱了戏,应视为村委会验收合格。被告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应按口头合同的约定,在2014年3月底付给原告108900元工程款,被告米家庄村委会延迟给付应承担从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原告诉求被告刘记云、姜玉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此主张,因没有书面的担保字据、二被告又否认原告的说法,原告要求刘记云、姜玉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姜建中108900元工程款,并承担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姜建中要求被告刘记云、姜玉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被告行唐县米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瑞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胜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