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翁利明与被告邱居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利明,邱居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翁利明,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邱居高,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人,朱河南省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利明与被告邱居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利明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2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111元。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