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顾柳柳,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