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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顾柳柳,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