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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三终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传兴与冯昌平、冯维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昌平,冯维清,王传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第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昌平。法定代理人冯维清,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鲇鱼须镇西岗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维清。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娟娟,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兴。委托代理人文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山新区杏花村路,组织机构代码为18636051-3。负责人蔡刚,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冯昌平、冯维清因与被上诉人王传兴、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作平担任记录。上诉人冯昌平、冯维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娟娟、被上诉人王传兴的委托代理人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昌平、冯维清以已与被上诉人王传兴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昌平、冯维清与被上诉人王传兴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昌平、冯维清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征收计41元,由冯昌平、冯维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许海霞代理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