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少珍与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少珍,王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00号原告罗少珍。委托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强。原告罗少珍与被告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少珍及委托代理人孙胜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少珍诉称,被告因需资金周转而向原告借款,故原告于2013年8月交付被告现金70,000元(人民币,下同),同年9月26日又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30,000元,合计借款100,000元。2013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2014年9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还清。同时,被告还向原告提供了房产证作抵押,但经原告查实该房产证系虚假凭证,故原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后该房产证也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没收。现被告对上述到期的借款42,000元未能归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已经到期的借款42,000元并偿付原告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借款利息。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偿付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借款利息的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条原件、对帐单、报案回执单等证据。被告王立强书面答辩称,其于2013年12月5日出具的借条并非其意愿所致,而是系原告所请的何律师写后让其抄写,且该借条出具的日期与原告提供的2014年9月4日的借条时间是同一天。对原告提供的对帐单上显示2013年9月26日30,000元转入其帐上是事实,但原告为何对2013年12月5日借条上的其余70,000元未提供凭证。原告实际给了其19,700元,但不是借款。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以生意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并于2013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农行转帐和现金共计100,000元),约定2014年9月30日先归还40,000元,余款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2014年9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于同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现原告以被告对上述到期的借款42,000元未能归还为由,诉诸法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到期的借款4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少珍借款4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罗少珍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王立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