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罗荣诉被告罗洪江、第三人罗洪满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荣,罗洪江,罗洪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8号原告罗荣,男,生于1953年3月2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菊花(系原告罗荣之女),女,生于1981年4月8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红军,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罗洪江,男,生于1956年1月2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第三人罗洪满,男,生于1953年10月27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序(系第三人罗洪满之子),男,生于1976年1月23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燕(系第三人罗洪满之女),女,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荣诉被告罗洪江、第三人罗洪满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罗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洪江、第三人罗洪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荣撤回对被告罗洪江、第三人罗洪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荣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邵菊 微信公众号“”